贵州省四川总商会章程(修改草案)
(2015年7月15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12月16日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8修订版]修改,2020年12 月25日第四届会员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四川总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四川籍法人在贵州登记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合法经营;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为国家和川黔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投资促进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部门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商会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四川工商企业开展与贵州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济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四川工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四川工商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四川工商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四川工商企业来贵州投资发展,充分发挥川黔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四川籍法人在贵州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 理事应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理事应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并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