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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三次额外收费”:地方立法别越了界
来源: 贵州四川商会     发布时间:2016-08-02    点击次数: 4140

投递三次额外收费”:地方立法别越了界

       收发快递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其额外服务的定价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由当事各方协商一致来解决,而不是由地方性法规来强制规定。

  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快递2次无人接收,再投递可额外收费。这个新规引发较大争议。

  快递是一种有偿服务,收件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能够成功收件,势必导致快递人员重新上门投递,增加人工成本。这个成本应该由谁承担?在两次不能成功投递的情况下,让收件人另外支付费用,看似有一定道理,也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

  但问题是,这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应该由地方条例来规定?快递,本质是一个运输服务合同,也是快递公司(承运人)、托送人、收货人之间的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该体现为契约自治、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不应该由第三方直接干涉,否则就可能打乱了市场秩序。

  从立法权限来说,《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南京市邮政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来规定。之前,国家交通部出台新规:非因航空公司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飞机延误,航空公司不用承担旅客食宿费用,也被指是部门规章“越过红线”规定了民事基本制度。

  其实,既然收发快递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其额外服务的定价是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由当事各方协商一致来解决,而不是由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当然也有人会辩解说《南京市邮政条例》的规定是“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也就意味着“可以”不收取,所以,那不是强制规定。

  但是,既然南京方面知道快递公司可能出于竞争的原因,不收取多次上门送快递的费用,那么又何必浪费立法资源在地方条例里写上“可以收取”呢?

  立法机关和政府的职责应保障充分竞争,而不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干涉应由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决定的服务费用。(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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