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本会2014年1月3日制定的《关于向交纳永久性会费的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逝世后赈与抚慰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实施以来,对弘扬传统美德,追悼逝人,慰籍生者,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该《意见》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现对该《意见》作了适当修订。其修订后的《关于向交纳永久性会费的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逝世后赈与抚慰金的意见》基本内容如下:
一、赈与条件。本会会员;已按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永久性会费;逝世者为会员或会员的直系亲属(即生身父、母,配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
二、赈与标准。会长:50,000元;常务会长:30,000元;副会长:20,000元;常务理事:10,000;理事:5,000元;会员:3,000元。
对未按标准足额交纳永久性会费的会员,其抚慰金的赈与数额,按会员实际交纳永久性会费金额予以计发,其计算公式为:实交永久性会费金额÷应交永久性会费金额×赈与标准金额。
对超标准交纳永久性会费的,其抚慰金的赈与数额不变,仍按现行赈与标准计发。
三、赈与时限。逝世报丧后十日内。
四、承办方式。受赈人(会员或配偶)持逝世者《死亡证明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秘书处办理抚慰金的领取手续。
五、抚慰金来源。其赈与的抚慰金从总商会会费中支出。
六、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14年11月3日会长会议审定同意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执行,其2014年1月3日制定的原《意见》即行废止。2014年1月前逝世的会员或其直系亲属不予补发抚慰金。
七、本《意见》的修改与解释。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需作必要修改的,由秘书处报经会长会议审议决定。本《意见》的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贵州省四川总商会秘书处
2014年11月3日